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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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吳建興
人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蓁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