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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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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吳建興

人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蓁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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