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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05號

債權人
茂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玲
債務人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查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二十之約定,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於法不合。)。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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