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債 權 人 李清淇 債 務 人 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 債 務 人 蔡素芬 一、㈠債務人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蔡素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陸佰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叁佰元,及自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影本六張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DA2250723之支 票背面,無債務人蔡素芬之簽名,其非背書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另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 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票號DA2228909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蔡素芬,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上開二張支票對蔡素芬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2月20日 │346,000元 │107年2月21日 │DA2250718 │ ├──┼────────────┼───────────┼───────────┼───────────┤ │002 │107年2月22日 │224,000元 │107年2月22日 │DA2250704 │ ├──┼────────────┼───────────┼───────────┼───────────┤ │003 │107年2月22日 │158,600元 │107年2月22日 │DA2243913 │ ├──┼────────────┼───────────┼───────────┼───────────┤ │004 │107年2月26日 │157,000元 │107年2月26日 │DA2243912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11月30日 │445,300元 │107年2月21日 │DA2228909 │ ├──┼────────────┼───────────┼───────────┼───────────┤ │002 │107年2月23日 │400,000元 │107年2月23日 │DA2250723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