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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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翠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陳翠璧」或「陳翠壁」?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2月30日起算依據為何?(與請求原因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5月15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