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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債權人
許碧珠
債務人
硯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闓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經查本件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AZ0000000」之支票票款新臺幣100,000元部分,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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