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
- 債權人
- 許碧珠
- 債務人
- 硯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闓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經查本件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AZ0000000」之支票票款新臺幣100,000元部分,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