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誼銓
- 當事人賀宇立、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債 權 人 賀宇立 債 務 人 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誼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⑶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⑷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⑸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⑹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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