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 債權人
- 賀宇立
- 債務人
- 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誼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⑵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⑶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⑷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⑸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⑹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