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 債權人
- 賀宇立
- 債務人
- 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誼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本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4年1月13日│150,000元 │104年2月24日│WG4036773 │├──┼────────────┼───────────┼───────────┼───────────┤│002 │104年1月13日│150,000元 │104年3月24日│WG4036774 │├──┼────────────┼───────────┼───────────┼───────────┤│003 │104年1月13日│150,000元 │104年4月24日│WG4036775 │├──┼────────────┼───────────┼───────────┼───────────┤│004 │104年1月13日│150,000元 │104年5月24日│CH253973│├──┼────────────┼───────────┼───────────┼───────────┤│005 │104年1月13日│150,000元 │104年6月24日│CH253974│├──┼────────────┼───────────┼───────────┼───────────┤│006 │104年7月29日│150,000元 │104年8月24日│WG3168410 │├──┼────────────┼───────────┼───────────┼───────────┤│007 │104年7月29日│150,000元 │104年9月24日│WG3168411 │├──┼────────────┼───────────┼───────────┼───────────┤│008 │104年7月29日│150,000元 │104年10月24日 │WG3168412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