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誼銓
- 當事人賀宇立、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債 權 人 賀宇立 債 務 人 曜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誼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87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4年1月13日 │150,000元 │104年2月24日 │WG4036773 │ ├──┼────────────┼───────────┼───────────┼───────────┤ │002 │104年1月13日 │150,000元 │104年3月24日 │WG4036774 │ ├──┼────────────┼───────────┼───────────┼───────────┤ │003 │104年1月13日 │150,000元 │104年4月24日 │WG4036775 │ ├──┼────────────┼───────────┼───────────┼───────────┤ │004 │104年1月13日 │150,000元 │104年5月24日 │CH253973 │ ├──┼────────────┼───────────┼───────────┼───────────┤ │005 │104年1月13日 │150,000元 │104年6月24日 │CH253974 │ ├──┼────────────┼───────────┼───────────┼───────────┤ │006 │104年7月29日 │150,000元 │104年8月24日 │WG3168410 │ ├──┼────────────┼───────────┼───────────┼───────────┤ │007 │104年7月29日 │150,000元 │104年9月24日 │WG3168411 │ ├──┼────────────┼───────────┼───────────┼───────────┤ │008 │104年7月29日 │150,000元 │104年10月24日 │WG3168412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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