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53號
- 債權人
- 邱秀蘭
- 債務人
- 藍怡雯
- 債務人
- 宥鋮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旻珊
○ 號
一、㈠債務人宥鋮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蔡旻珊、藍怡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叁拾壹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③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蔡旻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