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茹、江漢彰、黃惠媚、江安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標的是否有誤?(江安民僅為借款新臺幣陸佰萬元之連 帶保證人),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