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秀茹 人 債 務 人 江漢彰 債 務 人 黃惠媚 債 務 人 江安民 一、㈠債務人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王秀茹、江漢彰、黃惠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