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石發基、張明毅
- 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元,及其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務 人 佳鑫綜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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