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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權人
鮮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雯
債務人
尚益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經裁定命5日內補正對蕭啟斌、蕭士富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債權人迄未補正,且經查蕭啟斌、蕭士富非本件契約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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