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債 權 人 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小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蔡小姐」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