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債權人
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小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裝修工程貨款新臺幣20,564元,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