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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債權人
黃薪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歐佩玲」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認其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台端於狀面債務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方記載歐佩玲,並未釋明其身分)。

㈡相對人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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