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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

債權人
秝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富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本件對林建成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原因事實未記載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資料中,亦無其簽章之文件)。

㈢查報對債務人潘家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請提出債務人林建成、潘家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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