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8號債 權 人 成毅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祥即廣丞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 拾陸萬伍仟元整(255,000元),二者不一致,且請求之標 的與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亦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