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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立航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正儀(歿)住同上
債務人
詹水永

一、債務人詹水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航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立航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6月18日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經本院民事庭查詢,立航事業有限公司未申報清算人,由於立航事業有限公司章程未規範清算人事宜,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依卷附之立航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其股東為詹正儀,詹正儀已於103年2月11日死亡,經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510號拋棄繼承事件,立航事業有限公司之股東詹正儀之全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且無選任遺產管理人,是以,本件債務人立航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有欠缺之情形,經本院於107年7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立航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通知已於同月30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立航事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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