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18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陳列英
- 債務人
- 順源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松年
- 債務人
- 吳珮絹
- 債務人
- 張仲庚
- ○ 00號
一、㈠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順源科技有限公司、張松年、吳珮絹、張仲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