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鍾明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06號債 權 人 鍾明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奕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報價單,當事人為「百酈藝術有限公司」)。 ㈢提出對蔡奕淇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報價單所示,立約人為揚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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