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債 權 人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之營業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併請補其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或蓋章之工程款之釋明資料。(台端所附報價單無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