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
- 債權人
- 巨東寶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柏志即丸志水產之營業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併請補其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或蓋章之工程款之釋明資料。(台端所附報價單無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