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4號
- 債權人
- 張育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三張不動產優先承購預約單立約公司為葳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如欲更正為葳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倘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葳格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