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 債權人
-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陽企業社、彭家宏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太陽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及變更之營業(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彭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或詹順利,倘為後者,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之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