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5號債 權 人 詹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陽企業社、彭家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太陽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及變更之營業(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彭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債權人為順菖輪胎有限公司或詹順利,倘為後者,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狀附為順菖輪胎 有限公司之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