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2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丁耀 人 債 務 人 高鳳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