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義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憲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曾憲治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