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4號
- 債權人
- 陳嬡櫻
- 債務人
- 肯娜瑪莉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智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4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6年6月29日│1,500,000元 │106年9月4日 │TC0190553 │├──┼────────────┼───────────┼───────────┼───────────┤│002 │106年8月11日│1,500,000元 │106年9月4日 │TC0190554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