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 債權人
- 廖光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承諾書所載債務人為游志聰)。
㈡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承諾書債權人應為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㈢請求利息已逾約定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查明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175,483元之計算式(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再計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