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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債權人
廖光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承諾書所載債務人為游志聰)。

㈡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承諾書債權人應為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㈢請求利息已逾約定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查明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175,483元之計算式(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再計息)。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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