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債 權 人 廖光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游志聰及綠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承諾書所載債務人為 游志聰)。 ㈡釋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承諾書債 權人應為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㈢請求利息已逾約定利率最高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限制,請查明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175,483元之計算式(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再計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