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債 權 人 許煥珅 債 務 人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裕慶 人 債 務 人 賴玲君 一、①債務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賴玲君、王裕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賴玲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