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41號
- 債權人
- 許煥珅
- 債務人
-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裕慶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賴玲君
一、①債務人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賴玲君、王裕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賴玲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