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 債權人
- 余全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育政、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簽發票號AG2903110是否有誤。(正確應為AG2903113)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