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債 權 人 余全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育政、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冠昱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簽發票號AG2903110是否有 誤。(正確應為AG2903113)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