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7號債 權 人 鼎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再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補債權人更名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