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212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林鴻明
- 代理人
- 李東明
- 債務人
- 黃小騏即緯翰工程行
- 債務人
- 潘鳳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甲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乙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