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債 權 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債 權 人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