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 債權人
-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賢
- 債權人
- 夆光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