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國賢、許文賢、洪勝義
- 原告國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夆光工程行
- 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國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21號債 權 人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 債 權 人 夆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 債 務 人 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義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弘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夆光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弘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夆光工程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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