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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原告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6號債 權 人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黃文彥現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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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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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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