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6號債 權 人 林振祥即林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黃文彥現為寶輝公園尊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