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8號債 權 人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石捷麟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富裕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