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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

債權人
黃金山
債務人
新雅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39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11月10日 │250,000元 │106年11月10日 │ND0000000 │├──┼────────────┼───────────┼───────────┼───────────┤│002 │106年12月31日 │200,000元 │107年1月2日 │ND0000000 │├──┼────────────┼───────────┼───────────┼───────────┤│003 │107年1月4日 │300,000元 │107年1月4日 │ND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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