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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

債權人
江文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臺端所陳報之臨時管理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任並確定在案),確認是否仍對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㈡確認請求給付方式、範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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