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6號債 權 人 江文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臺端所陳報之臨時管理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本院 107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任並確定在案),確認是否仍對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㈡確認請求給付方式、範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