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債 權 人 蘇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浩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因事實所示,當事人為「富利泰彩券行負責人李蘋真」)。 ㈡提出富利泰彩券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