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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1號

債權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肇卿
債務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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