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債 權 人 廖秋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水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周水車」?(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倘為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倘為後者,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並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