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84號
- 債權人
- 廖秋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水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周水車」?(狀附支票之發票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倘為前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倘為後者,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並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