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 債權人
- 黃瓊慧
- 債務人
- 有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忠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經查,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郭忠政之蓋章,係代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有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發票,郭忠政既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就系爭支票對債務人郭忠政之請求,為無理由,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