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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 原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究為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37號債 權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佛德、林俊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萬神殿國際「渡」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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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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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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