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
- 債權人
- 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黄”)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