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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債權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之公司所在地為金門縣○○鎮○○○路00巷0弄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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