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42號債 權 人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永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溫」永宏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名或蓋章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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