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2號
- 債權人
-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泓宇建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蕭孟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億工程行」係由何人所獨資經營?(臺端以同一支票向本院分別聲請對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未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及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交付系爭支票予債權人(經查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於107年4月18日始為核准設立,在此之前,無從背書轉讓並交付債權人,債權人確認後請具狀說明並將另一重覆聲請案件撤回為宜。)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