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債 權 人 李曉萍即齊鳴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信文即信億工程行、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蕭孟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信億工程行」 係由何人所獨資經營?(臺端以同一支票向本院聲請分別對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25418257》、劉信文 即信億工程行《統一編號98968573》發支付命令,未符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及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交付系爭支票予債權人(經查鐘美雲即信億工程行於107年4月18日始為核准設立,在此之前,債 務人無從背書轉讓並交付予債權人),債權人確認後請具狀說明並將另一重覆聲請案件撤回為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