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債 權 人 江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峰熏即尚展商行、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哥德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4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6501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廖峰熏即尚展商行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3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廖峰熏即尚展商行應為背書人)㈢提出債務人廖峰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