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債 權 人 郭承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崑豪即建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建宇工程行」,法代定理人為「洪崑豪」(因建宇工程行為合夥之組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