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 債權人
-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按附表利息起算日」?若為後者,請確認票號AH3065772之利息起算日自107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
㈣提出票號AH3065769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確認其利息起算日如按附表利息起算日107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