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債 權 人 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永日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按附表利息起算日」?若為後者,請確認票號AH3065772之利息 起算日自107年6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 ㈣提出票號AH3065769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確認其利 息起算日如按附表利息起算日107年4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卿